麻城法院:“阴阳合同”、“吃差价” “退一赔三”不划算

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而落入“消费陷阱”。“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麻城法院为您带来消费者维权案例,帮助大家“避坑”,依法维权。

2021年1月,陈女士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价28万元,契税4200元。陈女士把房款和税款都支付给该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代转代交,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交易完成后,陈女士于2022年10月从税务部门得知,中介公司代交的契税是2400元。疑惑的陈女士经查询,竟然发现税务部门备案的合同房价是24万元,比合同价减少了4万元。面对陈女士的质问,中介公司承认,为减少缴税、赚取差额,其私自替换含有房价的合同第一页,制作了房价为24万元的虚假合同,用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气愤的陈女士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了举报。经税务部门处理,中介公司补交了契税400元。此时陈女士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契税4800元,扣减向税务部门交纳的2800元后,中介公司还截留1400元。2022年底,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超额收取的契税1400元,并承担三倍赔偿4200元。中介公司称,同意退还代收契税中剩余的1400元,但少交的契税,其已经按照税务部门的通知补交,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向陈女士代收房屋契税后,应如实缴纳相应税费,如有超收,应及时向陈女士报告并退还。但其不仅向陈女士虚报了税额,还故意造“阴阳合同”,降低房屋价格,隐瞒真实的代交税额,赚取差价。其行为缺乏基本的诚信,违反法定、约定义务,违反行业规范,足以认定为欺诈。陈女士购房用于居住生活,属于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经营者“退一赔三”。法院根据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中介公司向陈女士返还多收的契税1400元,并作出三倍赔偿即4200元。双方服判息诉,已履行完毕。(胡正涛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