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no!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当夫妻一方陷入困境时,另一方不是想“飞”就能“飞”。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黄金桥家事法庭审理一起扶养纠纷案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该案经过审理,支持了妻子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高某(女)与倪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后来高某身体生病,转为肾衰,需要通过透析才能维持生命,此后,倪某对高某开始冷淡,并对高某的病情和治疗不管不问。2022年,高某进行了肾移植手术,花费巨大。后高某因疾病引发耳聋,构成四级残疾。高某认为其所生疾病和构成残疾,都是在和倪某结婚多年后才发生的。夫妻一方婚后生病的,另一方有协助治疗的义务,因此产生残疾的,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倪某在高某病重和治疗期间,从未照料和给予经济帮助,故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要求被告倪某支付原告高某因疾病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之一半;要求被告倪某支付原告高某因婚后发生残疾所需的扶助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倪某系合法夫妻,双方就原告高某医疗费承担问题产生扶养费纠纷。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物质生活上平等互助。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遂判决被告倪某向原告高某支付扶养费60000元;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