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市人民法院引入“示范裁判+调解”模式,妥处群体性纠纷,让涉企案件进入审理“快车道”,高效便捷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今年3月,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三起涉及某农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经审查,三案的原告罗某、王某、苏某均为同一公司股权的出让方,被告为股权受让方某公司,三案同一被告,均因股权变更登记后未能及时付清股权价款而诉至法院,三起案件诉求相同、诉争事实类型相同,承办法官认为可以将其中一案作为典型案例做出示范判决,遂决定采用“示范裁判+调解”模式,一揽子处理这三起案件。
在征求被告与其余原告的意见后,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承办法官组织其余当事人共同进行庭前调解,按照示范调解的标准,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将3件股权转让纠纷化解在庭前,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下一步,市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充分发挥“示范裁判+调解”等多元示范诉讼应用模式,提高调撤率,努力让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张雅妮 汪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