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某县某局对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12月23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某县检察院诉某局对未整改到位的烟花爆竹经营店违法经营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2024年4月,某县检察院为支持和督促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职,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10家烟花爆竹经营店的无证经营的情形,并对存在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选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内等违法情形依法进行有效监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围绕案件事实、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充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化解了分歧、凝聚了共识。该案庭审后当庭宣判,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请,并责令被告某县应急管理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未整改到位的烟花爆竹违法经营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