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到篮球场打球,运动时,双方发生触碰,导致受伤。责任怎么划分?赔偿由谁承担?3月15日,这起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案件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9月26日下午,杨某和曾某在篮球场打篮球。曾某抢到篮板往外运球过程中,头部与杨某面部发生碰撞,导致杨某牙齿脱落。杨某为修复牙齿支出近万元医药费用。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1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肢体碰撞不可避免,杨某、曾某自愿参与到活动中,视为双方均接受这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曾某的运球行为对杨某面部受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建民 李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