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麻城市法院乘马岗法庭依法审理调解一起妻儿讨要抚养费的案件。
裘女士与万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2月生育儿子万某小。2003年万先生起诉与裘女士离婚,裘女士不愿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后,万先生赌气外出务工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照顾和抚养儿子。一晃19年过去了,万先生仍然不回家,现儿子刚大学毕业申请的3.1万元助学贷款需要偿还,于是,儿子万某小与裘女士一起将万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万先生支付原告万某小抚养费。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经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万先生当庭一次性向万某小与裘女士支付10万元扶养费的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