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工作太细致了,处理结果我非常满意,感谢你们!”11月21日,消费者凌女士来到鼓楼市场监管所,送来一面“监督管理有方 执法护航为民”的锦旗,对该所工作人员主动积极为消费者解难事、办实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表达感激之情。
11月11日,家住城区的凌女士在家拿出近日在某超市购买的麻辣牛肚自热火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保质期为10个月,这款快餐食品已经过期。气愤之下,凌女士在某社交软件平台发布了一条信息,称不良商家卖过期食品。
12日,鼓楼市场监管所了解到此信息后,安排执法人员按照凌女士发布的店址赶去调查,发现凌女士发布的信息属实,遂联系凌女士带上购物小票配合调查,最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凌女士获得赔偿金额1000元。(李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