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麻城市法院坚持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诉前调解作为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促使案件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和平解决争端。4月22日,麻城市法院木子店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两起纠纷,让诉源治理工作有了新的实践。
4月12日,木子店法庭庭长屈剑在张家畈镇巡回审判点接待几位来访当事人。屈剑认真聆听了几位当事人的陈述后,了解到:陈某2023年10月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包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陈某受伤。包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现各方因陈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是陈某右手小拇指少了一截但未构成伤残,目前尚未完全恢复。
屈剑立即和张家畈司法所调解员李想联系后,他们分别与陈某、包某进行沟通,同时安排法官助理吴鹏与保险公司沟通,经过1个多小时的沟通,陈某和包某终于稳定了情绪,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也初步同意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但需要提交审批。
4月16日傍晚,保险公司理赔员微信告知法官助理吴鹏,保险公司同意了之前的调解方案。吴鹏立马通知陈某和包某第二天到法庭签署调解协议。
4月 17日,在木子店法庭签署调解协议后,依法制作“诉前调书”字号调解书,同时将包某车辆修理费用也一并调解处理了。4月19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入法院案款账户。4月22日上午8点,陈某到法院领取了赔偿款,保险公司当场向包某支付了车辆的修理费用,两起纠纷同时化解。陈某深情说道“我右手的小拇指这一截虽然无法修复了,但人民法院和司法所的用心帮助温暖了我的心,填补了我的身体缺陷”。
法官释法:什么是“诉前调书”案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诉前调解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将诉前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案号。“诉前调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对于“诉前调书”案件,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